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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示!恶意“钓鱼”窜货奶粉商牟取非法利益,3人被判敲诈勒索罪!-pg电子免费版

作者:奶粉圈
2024-02-27

受新冠疫情、新生人口下降、减量竞争严峻等因素影响,近几年窜货乱价、一件代发已发展成为奶粉行业亟待解决的市场“毒瘤”。


过去,奶粉圈就探讨了“窜货是否违法?如何防窜货?法律专家一文解析”;警示了“刮码违法!恶意窜货要承担违约责任”;提醒了“ 窜货也有‘杀猪盘’,恶意窜货应严惩”。


而在最近,我们注意到一份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,更值得母婴行业人士警醒!



这份刑事判决书,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

经审理查明,2023年2月,被告人谢某某、吴某某利用奶粉厂家不允许经销商窜货,一旦发现窜货,将给予市场零售价数倍的高额处罚的管理规定,预谋“钓鱼”,即向奶粉商户购买并囤积窜货奶粉,再迫使奶粉商户加价将原售窜货奶粉买回,以此赚取差价获利。后找到被告人胡某某投资入伙。


被告人谢某某、吴某某、胡某某各自使用微信寻找窜货商户购买窜货奶粉,为避免被怀疑囤货,三被告人每次购买奶粉提供不同的收货地址、收货人及电话,奶粉到货后取回统一囤放至吴某某家中,至2023年4月,共囤货500余件。


2023年4月11日,三被告人用微信发布朋友圈谎称“挥泪告别奶粉行业,生意不景气,改行。货已出售河南”,且仅对相关的窜货商户可见,并附上吴某某使用的专门用来出货的微信二维码。后谢某某、吴某某通过添加窜货商户微信,并在朋友圈发布“稽查来收,准备出货”的方式,暗示奶粉即将被返厂稽查,以此胁迫窜货商户加价将被告人购买囤积的窜货奶粉重新购回,获取非法利益。


谢某某、吴某某操作出货,先后对11名被害人进行“钓鱼”,每件奶粉加价从266元到1048元不等,11名被害人被胁迫重新购回窜货奶粉342箱,金额406935.36 元,谢某某、吴某某非法获利163311.36 元。案件审理期间,三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

最终,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;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三万元;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二万元。


更值得母婴从业者警示的是,这类案件并非个例。



早在2019年,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“敲诈勒索罪”。经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查明,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x大市场经营xx乳业奶品店,×××年3月至×××年12月期间,黄某某先后多次利用某奶粉严禁窜货的规定,威胁某品牌的代理商,非法获利5万余元。


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奶粉批发行业的从业人员,明知奶粉厂家有规定奶粉的销售不让窜货,窜货后代理商就会受到奶粉厂家的高额罚款,并需高价回收窜货。黄某某却以此为由,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联系代理商要挟代理商高价回收窜货,目的就是通过赚取差价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,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;责令被告人黄某某将非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。



基于上述两起案件,奶粉圈警示各位母婴朋友:


1、既不能窜货,更不能以窜货商为目标去盈利


近年来,奶粉行业深受全国窜货乱价的影响。窜货,本身就是一种非良性的竞争行为。但切记,我们不能在已经走偏了的行为上,越行越远,越走越偏,越陷越深,最终滑向深渊,触碰法律红线。因为如果人人都是以黑制黑,以暴制暴,以偏制偏,那我们原本良性的母婴生态链,就会演变成一条负面的、阴暗的,灰色甚至黑色产业链,衍生出更多恶劣竞争行为,扰乱行业良性发展。



因此,为了避免越陷越深,溯本求源,我们既要杜绝这种恶性“钓鱼”,敲诈勒索谋利的不正当手段,也要有意识地去约束和规范窜货的行为。上述案例,被告人正是利用窜货渠道商害怕被厂家发现窜货,进行高额处罚的心理,借以要挟他们高价回收,来获取非法利益。


2、守住初心,坚守正道,共同为净化市场努力


以新国标为起点,我们认为,这是奶粉品牌携手母婴渠道治理市场乱象,恢复渠道信心,保障消费者权益,共同净化市场的契机。我们相信,大乱之后必有大治,内码的推出、电子围栏的出现、定制奶粉的火热、品牌管控手段的升级、品牌和渠道的深度抱团,都印证了“大治”的趋势。我们也相信,再乱的市场,再激烈的竞争,终究会有踏实做好生意,坚守初心,坚守正道的母婴朋友,他们始终为净化市场而努力。


未来市场,剩下的将是真正做出价值、坚守正道的人。而歪门邪道,旁门左道,终究不是正道,否则即使是成功,也只是昙花一现。我们期待,母婴行业更美好的明天!



来自:奶粉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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